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印发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15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各单位、部门: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日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正式建立的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各类实验实训室、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实训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实训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实验实训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所属专业类别及危险源类别等,将全校实验实训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员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实验实训室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师生做好实验实训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本实验实训室内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瓶台账等);根据实验实训项目的危险等级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安全教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内务管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十条 建立并实施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实训室安全准入包括教师、学生、聘用及合作人员教育培训准入、实验实训项目风险评估准入、实验实训室改扩建准入、仪器设备安全评估准入等。将安全风险评估准入作为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建立实验实训室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安全防护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安全教育“入脑入心”,营造浓厚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实训室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管理。各二级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安全管理。涉辐单位和实验实训室必须在学校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存放和分类收集,规范包装、标识,不得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按照危化品废物处置流程由教务处统一上报信息和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加强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做好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管理;对超期服役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予以报废;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安全评估验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加强水、电、房屋结构等基础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确保实验实训室基础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设施与实验实训环境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实训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抽吸系统)、防护罩、警戒标识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应急用品,并做好设施检修、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需要特殊实验实训环境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实训。

第十九条 实验员应加强实验实训室内务管理,落实实验实训室值日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实验实训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实训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留宿和开展非实验性活动,医学营养专业在遵守相关实验实训室安全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可开展烹饪等实训活动。

第二十条 建立学校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各二级单位须依据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实训室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督导和信息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实训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导,各二级单位对所属实验实训室定期开展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并记录备案,及时上报自查结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实验实训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实训室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安全检查及督导全程化、全员化、全覆盖,完善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编制年度实验实训室运行分析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将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职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2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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